3月9日訊 昨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浙江東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生物,股票代碼688298.SH)及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曉波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今日,東方生物股價大跌,截至發稿報91.17元,跌幅6.89%。
決定書顯示,2020年2月22日,有媒體報道稱,東方生物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的開發,并已經在歐盟注冊備案。東方生物于2月24日披露《澄清公告》稱,3款檢測產品以海外銷售為主。上述3款檢測產品在進入歐盟市場銷售前,需由歐盟代表提交歐盟備案。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歐盟給予的備案登記號。《澄清公告》披露后,公司又于當日披露《關于澄清公告的補充公告》,對《澄清公告》披露內容進行更正,稱公司已根據歐盟法規由歐盟代表提交備案注冊,在獲得備案號前,可視為已備案獲得市場準入。此外,檢測產品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既可在國外銷售,也可在國內銷售,而不是只打算主要銷往國外。經監管問詢,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問詢函回復公告稱,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設計與實際執行上存在問題,導致上傳的公告版本為未經公司審批的錯誤版本,《澄清公告》的相關信息未準確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上交所表示,當前市場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的開發及市場投放等情況高度關注,東方生物發布相關信息尤其應當注意審慎、準確,避免產生誤導。公司《澄清公告》內容未能準確反映公司檢測產品注冊備案及銷售區域的實際情況,信息披露不準確;同時,相關公告錯誤版本未經公司審核即上傳披露,說明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東方生物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2條、第5.4.1條等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曉波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是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第4.2.8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條、第14.2.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東方生物及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曉波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東方生物于今年2月5日登陸上交所科創板,保薦機構為光大證券。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嚴格遵守承諾,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2.8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為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任職條件和資格,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空缺超過3個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2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告內容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4.1條規定:5.4.1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與本所的有效溝通渠道,保證聯系暢通。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條規定:14.2.3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人員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要求,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則、向本所作出的承諾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5條規定:14.2.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則、向本所作出的承諾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
(四)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東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曉波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浙江東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證券簡稱:東方生物,科創板證券代碼:688298;
王曉波,時任浙江東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2020年2月22日,有媒體報道稱,浙江東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的開發,并已經在歐盟注冊備案。公司于2月24日披露《澄清公告》稱,3款檢測產品以海外銷售為主。上述3款檢測產品在進入歐盟市場銷售前,需由歐盟代表提交歐盟備案。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歐盟給予的備案登記號。《澄清公告》披露后,公司又于當日披露《關于澄清公告的補充公告》,對《澄清公告》披露內容進行更正,稱公司已根據歐盟法規由歐盟代表提交備案注冊,在獲得備案號前,可視為已備案獲得市場準入。此外,檢測產品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既可在國外銷售,也可在國內銷售,而不是只打算主要銷往國外。經監管問詢,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問詢函回復公告稱,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在制度設計與實際執行上存在問題,導致上傳的公告版本為未經公司審批的錯誤版本,《澄清公告》的相關信息未準確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當前市場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的開發及市場投放等情況高度關注,公司發布相關信息尤其應當注意審慎、準確,避免產生誤導。公司《澄清公告》內容未能準確反映公司檢測產品注冊備案及銷售區域的實際情況,信息披露不準確;同時,相關公告錯誤版本未經公司審核即上傳披露,說明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2條、第5.4.1條等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曉波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是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第4.2.8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條、第14.2.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浙江東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王曉波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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