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悉,該征求意見稿是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要求的具體細化。《征求意見稿》提到,未按照規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且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各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規定:(一)可回收物中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其他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二)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三)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五)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其中廢棄藥品藥具應當對包裝物予以毀形或者進行破壞性標記后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六)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公布的時間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也可以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七)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并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或者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八)公園、市政道路、住宅區等因修剪樹木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全媒體記者馮嘉敏攝影報道)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垃圾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