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張豪
【咨詢人陳先生】
廣東肇慶市民陳先生:律師您好!我于2018年10月在肇慶市高要區回龍鎮某小區認購了一套商品房,約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交付購房款,同時應開發商要求簽訂了“無理由退房承諾書”。我們先后按時交付購房款共計1,664,009元,但開發商一直拖延未辦理網簽手續,后來按開發商的“無理由退房政策”做了退房處理,2020年7月與開發商辦理了退房退款手續,開發商承諾一年后將已交付的購房款全額退回本人銀行賬號,但至今未退回任何款項。請問能否按涉嫌詐騙罪報警并到法院起訴?
【解答人】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
“無理由退房“看上去很美,實際上是開發商營銷的噱頭,因為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無理由退房”是很難做到。因為商品房一旦網簽備案,或者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并不是購房者想退就能退的。退房涉及金融機構、購房人、開發商等多方主體,涉及買賣、借貸、擔保法律關系,情況復雜。如何協調多方關系主體,提出“無理由退房”時快速辦理退房手續、及時返還購房款也很難辦到。所以,購房時,對于開發商提出的“無理由退房”承諾,購房者不要輕信。
對于咨詢人遇到的問題,責任肯定在于開發商。但由于當前開發商資金鏈出現問題,我建議,咨詢人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小損失,首選是要求開發商以房抵債,去找開發商拿到其開發的能夠網簽的商品房,不要導致最后房財兩空。其次是走法律程序,咨詢人可以聯合多位受害人一起,以開發商“無理由退房“條款具有欺詐性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為由,到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公益診所》欄目由羊城晚報社、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廣東省律師協會、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聯合主辦,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歡迎廣大讀者來信咨詢法律問題,郵箱:flgyzs@126.com
出品:劉海陵 林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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