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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必須16周歲以上?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年齡必須在16周歲以上;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4月1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通告,《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征求意見稿)》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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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1】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禁止牽引和搭載動物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規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損、遮擋。禁止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牌證或臨時通行牌證。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行。

            在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醉酒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

            禁止牽引和搭載動物;禁止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提倡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規定2】駕駛電動車必須16周歲以上 可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機動車駕駛人條件有嚴格規定。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否則不允許上路行駛。

            非機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1人。

            載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規定3】禁止拼裝電動車 在電動車上搭篷也不允許

            《辦法(征求意見稿)》所說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行為:拼裝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另外,禁止的行為還包括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規定4】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

            電動車上牌登記,需要注意哪些事項?《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已經納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鼓勵實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電動自行車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材料;車輛整車合格證明。

            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并及時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規定5】單位內部停車場地鼓勵對外開放 消防通道禁止停放非機動車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政務服務中心、醫院、學校、商業中心、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或者劃定配套的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相關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機構管理,維持非機動車停放秩序。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向社會公眾開放。

            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并安裝匹配的集中充電設施。安裝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非機動車。禁止私拉電線、插座為非機動車充電。

            下列區域禁止停放非機動車: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設施處;道路交叉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人行道內禁止停放區域、盲道;機動車車道內。

            【處罰】電動車未登記上路罰款五十 駕駛拼裝電動車罰款五十

            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將受到一定程度的處罰。根據規定,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牌證或臨時通行牌證的,收繳牌證,處以五十元罰款。

            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二十元罰款。

            非機動車載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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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駕駛電動自行車 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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