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庾某某在小區花園內散步時,黃某某家小孩從35樓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致使庾某某受到驚嚇并摔倒,醫院診斷為十級傷殘。2021年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黃某某賠償9萬多元。該案作為民法典施行后宣判的首個高空拋物糾紛案件,對社會有顯著的示范和教育意義。
天上掉下的不一定是餡餅,還有可能是各種意想不到的東西。近些年來,屢屢有高空拋物傷人事件發生,輕則臟水煙頭剩飯,重則酒瓶磚頭花盆,但無論拋下來的東西是輕是重,都是城市上空的安全隱患。12歲男孩樓頂拋磚砸死百日女嬰、10歲學生被玻璃砸中頭部不治身亡、初中生鬧情緒高空扔下試卷和iPad……高空拋物危險巨大,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治理高空拋物,不能寄希望于造成傷害后的挨家挨戶調查,而安裝高層監控探頭等技術手段成本過高,且受限于各種客觀條件。因此,保護“頭頂上的安全”,不能只靠人的自我約束,更要有法律作為保障。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并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
民法典直面社會熱點、回應百姓關切,為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撐起了保護傘,給了公眾向高空拋物說“不”的底氣,斷絕了高空拋物者逃避懲罰的僥幸心理,對于提高公民文明意識和文明素養也將起到推動作用。(央廣網評論員 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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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