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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約5個月開發商未給購房合同備案引關注 購房者還可解除合同退房

            5月21日,封面新聞報道了唐女士在成都家益鳳凰富居小區購買的一套住房,簽約5個月了開發商仍未辦理購房合同備案手續一事。5月29日,唐女士告訴記者,她已在“天府市民云”平臺查到了房屋信息,意味著購房合同已經成功備案。

            事件回顧

            記者電話求證時突然就“備上了”

            2019年12月,唐女士在成都家益鳳凰富居小區搖中了一套住房,房子建筑面積117.54平方米,總價116萬余元,首付71萬余元。

            同年12月25日,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今年4月22日,公積金貸款資料通過審核,下一步就是面簽了。

            這個時候,唐女士才發現開發商還未在房管局對購房合同進行備案,造成她無法面簽。

            5月18日,開發商開始集中交房,唐女士的購房合同備案手續仍未辦好。她詢問開發商,得到的答復是“備案資料網上提交失敗”。

            5月21日上午,記者致電該樓盤開發商四川家益石油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李小姐說:“我們正在想辦法盡快給她備案。也不曉得是什么情況,原因可能是系統有問題。”

            就在通話進行到3分鐘左右時,電話另一頭,一位男性工作人員突然說:“我剛才了解到,現在已經給她(唐女士)備上了。”

            最新進展

            業主已查到房屋備案信息

            當天,開發商通知包括唐女士在內的5位業主:“今天已經申請備案成功,現在公司會安排資料送到房管局備案,備案時間一般是15個工作日。”

            等待了一周后,5月28日晚,唐女士通過“天府市民云”平臺查詢,看到了自己所購房屋的相關信息。

            針對唐女士遇到的情況,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表示,如果購房合同有約定合同備案的時限,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限。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備案時限,依據上述有關法律可知開發商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對合同進行備案。

            如果購房合同約定備案時限,開發商未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備案時限,視為未違約。如果無約定,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應該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將合同備案,其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履行對合同備案的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購房者還可選擇解除合同申請退房,并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損失。

            如果發現開發商真的是五證齊全,但是卻遲遲不把購房合同拿去備案登記的話,還可以向房管局投訴處理。

            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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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開發商 購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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