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我也不用銀行卡了,不如把它賣了掙點錢。”
“我賣自己的卡,難道還違法嗎?”
“我又沒有干壞事,只是賣個卡”
以上這些想法正確嗎?
出售銀行卡、手機卡就能輕松賺“快錢”?
這樣的“好事”你心動嗎?
但天上可不會掉餡餅
貪圖眼前小利
將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出借、出租、買賣銀行卡、電話卡,若被犯罪分子用于實施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租借人、買賣人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今天,廣州白云法院通報多起非法銷售銀行卡、電話卡,幫助電信詐騙的案例,為大家敲響預防犯罪的警鐘。
案例1:出售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獲刑
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為非法牟利,以1800元的價格將其名下和同事農某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
經查實,上述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合計支付結算金額為108.8萬元。
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在淘寶網上找人偽造了一張身份證,后被查獲,經鑒別,該證件系偽造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付某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
根據全案的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的認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付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2:出售名下11套銀行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獲刑
2019年年中,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辦了十余張銀行卡待售。
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回報,將其名下11套銀行卡(含網上U盾、手機卡)以1700元每套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綜合考慮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3:出售11張銀行卡用于接收詐騙贓款獲刑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吳某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先后將其名下11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于接收詐騙所得贓款,并出售本人名下手機卡多張,共獲利5300元。
吳某上述銀行卡接收被詐騙的款項累計入賬15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買賣、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等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這些銀行卡、電話卡很可能會被犯罪分子用于實施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出借、出租、出售、買賣“兩卡”的人員也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一起來看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1.不要輕信“刷單”“跑分”違法兼職招聘廣告,一定要提升個人法律和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護好自己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一旦丟失要立即辦理掛失,對于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手機卡及時予以辦理注銷,不要隨意丟棄、買賣。
2.銀行卡只限發卡銀行批準的持有人本人使用,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將銀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給他人使用。
3.大家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微信及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他人使用。一旦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可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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