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社會 > 正文

            維護交通秩序 濟南發布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通告

            為更好地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7月26日,濟南市公安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內容涉及掛牌、戴頭盔等內容,為什么要做這些規定?現將《通告》進行解讀。

            第一,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借、挪用、涂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號牌。

            【依據】《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對規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需要登記的具體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駕駛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轉借、挪用、涂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應當保持車輛原貌,不得加裝棚架裝置、改裝動力裝置。

            【解讀】避免給自身及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交通安全隱患。

            第三,重申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秩序,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在路口內轉彎或掉頭時不按規定通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得加裝棚架裝置。”

            第四,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遇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嚴禁闖紅燈、遇停止信號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轉彎或掉頭時不按規定通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五,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雨天或夜間騎行著顏色鮮明的雨衣或易被識別的衣物,更利于保證人身安全。

            【解讀】第五條是從保證人身安全的角度作出的規定。

            第六,對身份不明或駕乘車輛有盜搶嫌疑的人員,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盤問、檢查。

            駕乘電動車行駛中遇公安機關檢查時,駕乘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濟南時報·新黃河客戶端記者謝苗苗)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維護交通秩序 電動自行車 管理 戴頭盔

            相關內容

            熱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