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聯合印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并將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
(一)違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明確,對于有罰沒款的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并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另,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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