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子于歸,宜其室家。自古以來,愛情都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戀愛期間,情侶之間互贈禮物、發紅包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也有的分手后因為財物產生糾紛。那么分手后,戀愛期間的花費、轉賬、紅包等需要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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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小林(男)和小張(女)通過媒人介紹認識后,墜入愛河。戀愛一段時間后,小林和小張準備步入婚姻殿堂。訂婚時,小林按照當地風俗,給付小張見面禮10001元、購買“三金”花費2萬元、彩禮6.6萬元、改口費7000元。訂婚后,小林發現小張隱瞞了真實年齡,且在外面欠了大量債務,面對小張再次索要鉆戒、車輛和樓房的要求,小林不堪忍受,向小張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張返還見面禮、“三金”、彩禮以及平時的微信紅包等金錢。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小林將小張起訴至法院。
平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我國民間習俗中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而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訂婚禮物,通常表現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物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小林與小張未辦理結婚登記,小林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小張應予返還;價值2萬元的“三金”首飾屬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應予返還。考慮雙方曾同居生活,法院酌定小張返還上述金額的80%。交往期間,小林向小張轉賬給付的有特殊意義數額的金錢,如“520”“1314”,認定為贈與行為,不需要返還。
法官說法“小曹釋法”主講平陰縣人民法院 曹文舉
是否需要退還,需要以給付款項的性質決定。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借貸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以結婚為特定目的的贈與,則需要返還。通常認為戀愛期間的情侶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性支出,比如餐飲、游玩等消費是維系雙方關系和發展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當然不應再返還。但對于購置不動產和購買車輛的大額支出,在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來證明的情況下,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后,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返還。而諸如“520”“1314”“999”等特殊額度的紅包或者轉賬,屬于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為,則不需要返還。
戀愛期間經濟來往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難以認定。因此,情侶間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熱戀也要保持理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小額贈與行為是現代生活戀愛的正常現象,可以增進感情,穩固戀愛關系,但對于大額金錢或者貴重財物的處理,則要慎重。(作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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