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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門發布通知: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

            據自然資源部微信公眾號消息,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近日發布通知,提出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要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已有村莊規劃的,要嚴格落實。沒有村莊規劃的,要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布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要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盡量少占耕地。

            通知提出計劃指標單列、改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農轉用審批、加強規劃管控等五方面要求,具體如下:

            ——計劃指標單列。

            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要以縣域為單位,提出需要保障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經省級政府審核后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征求農業農村部意見后,在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原則上不低于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

            ——改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農轉用審批。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在下達指標范圍內,各省級政府可將《土地管理法》規定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托縣級政府批準。

            ——加強規劃管控。

            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要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已有村莊規劃的,要嚴格落實。沒有村莊規劃的,要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布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要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盡量少占耕地。

            ——統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耕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統一落實占補平衡,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縣域范圍確實無法落實占補平衡的,可按規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圍內落實。

            ——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不得隨意改變。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戶有所居。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勵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外拆并村莊、建設大規模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宅基地審批要嚴格落實《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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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住宅建設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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