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理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與民法典不一致條款的決定》,修改和廢止了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與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個別地方性法規條款。該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自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之日起生效。
據了解,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標對表民法典精神、原則和具體規定,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清理,凡是與民法典存在不一致的,堅決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確保民法典在廣州市得到有效實施。
清理中,共對廣州市與民法典存在不一致條款的11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定:對《廣州市募捐條例》《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和《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3件涉及民法典條款較多的法規,市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下半年已啟動修訂或重新制定工作,將于2021年內審議通過;對《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8件只有個別條款與民法典不一致的法規,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委會作出清理決定,對涉及與民法典不一致的10個條款予以修改或廢止。所有修改、廢止和重新制定工作都將于年內完成,確保實現“凡存在與民法典不一致條款的地方性法規,均在2021年度內完成相應的修改或者廢止工作”的目標,確保地方性法規與民法典有效銜接。(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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