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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不配合怎么辦?長春綠園法院這樣判!-聚看點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在新能源汽車越來越普及的當下,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遭遇物業不配合,業主“有車卻無樁”十分苦惱。那么物業到底有無配合安裝充電樁的義務?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

            2023年1月,孟某購買了一臺新能源汽車后,向供電單位提出申請,欲在其車位安裝充電樁。供電公司要求出具物業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而后王某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但物業公司始終以車庫電容量不足、周邊業主不同意、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拒絕。孟某遂將物業公司訴至綠園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施工證明材料,并配合相關單位完成充電樁的安裝。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不讓孟某安裝是出于安全考慮,物業問詢了周邊19個車位的業主,9戶不同意,5戶同意,64%的業主不同意安裝。根據長春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頒布關于充電樁的意見,需要征詢周邊業主同意,人防辦、電業局、消防辦等部門同意才可以安裝。而且由于春季用電量過大,導致電梯等設備經常停止運行,所以物業沒有同意進行安裝。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而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施工建設,是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故物業為業主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符合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孟某的相關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其次,用電人在生產生活中因用電需求擴大,原有用電容量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向供電人申請電力增容。可見,小區用電容量不是物業的服務內容,而是供電人的供用電合同義務,因此物業公司以電容量不足為由,拒絕業主安裝充電樁,沒有事實依據。同時,孟某對其車位享有專有物權,在其專有區域安裝充電樁不屬于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物業公司關于“周邊業主不同意”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應當承認,安裝充電樁的確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也正是因為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允許孟某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可以放松、放任、放棄對小區充電樁的維護和管理。不過,風險和安全隱患不是拒絕新生事物和新技術的理由,在孟某安裝的充電樁符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的前提下,物業公司沒有充分理由拒絕。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為原告孟某出具允許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并協助原告孟某及其委托的相關單位安全、規范、文明安裝充電樁。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郭雍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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