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華、通訊員粵衛信報道:《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并在登記流程、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化、更加便民。
據了解,廣東省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二孩制度”時制定和實施的,2021年3月作了修改。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辦法》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須調整和完善。經修訂完善,《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不限孩次不限戶籍,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并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同時,為實現出生人口監測工作的全覆蓋,及時掌握群眾的生育意愿,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在保留以往好的經驗做法基礎上,也作了拓展。一是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二是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三是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四是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補辦。
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無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據了解,在生育登記時,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需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群眾提交的資料。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后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群眾在辦理其他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此外,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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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