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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簡訊:冒充專家誘騙他人高價購買藥材如何定性?法院:構成詐騙罪


            (資料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行為人誘騙受害人高價購買常見藥材的行為如何定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裁判者說”欄目昨日(9月29日)通過此案說明:行為人冒充專家,通過虛假問診、虛構藥材功能療效等手段,誘騙他人高價購買與價格不匹配的藥材的,構成詐騙罪。

            在該案中,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甘某伙同他人冒充專家,通過電話對曾經購買某養生產品的消費者進行“售后回訪”、虛假問診,將普通中藥材作為“私人訂制”的“名貴藥材”,誘騙他人高價購買。被害人遍及廣東、湖南、四川等地,且多數為老年人,違法所得合計430余萬元。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其以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甘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30余萬元,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甘某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李靜敏介紹,近年來,養老詐騙犯罪手段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電信類養老詐騙正迅速蔓延。犯罪分子通常以電話、短信和網絡的方式虛構事實、設置騙局,對老年群體實施遠程詐騙,誘使其打款轉賬,極易給老年人群體造成財產損失。本案中,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抓住老年群體重視自身健康的特點,精準確定曾購買“某某藥膏”養生產品的老年人為詐騙對象,冒充某養生專家,通過簡單電話問診后即開具所謂針對各種疾病的特效藥“處方”,使受害人誤以為獲得了專家的治療, 服用這些中藥材可以治病,從而“自愿”以高價購買普通中藥材,最終導致財產損失。因此,甘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表示,本案是通過非法獲取養生產品老年消費者個人信息,精準確定詐騙對象,冒充專家身份層層鋪墊、連環誘騙老年人高消費的典型案例,被騙老年人人數眾多、分布范圍廣,犯罪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本案的處理,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守護老年人“錢袋子”的決心,對企圖通過詐騙老年人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為人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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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個人信息 違法所得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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