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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條款”蔑視法律 不尊重員工合法權益

            日前,廣東一家企業的員工在下班后,因未回復工作群里的消息,全員遭到罰款。該企業對此回應稱:處罰是根據公司條例和規章制度來的。這是一樁工作事項“綁架”業余時間的典型案例,企業所謂的規章顯然過于任性,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

            首先,工作時間與業余時間要有明晰的界限,這是包括《勞動法》在內的法律所規定的。如今多少職場中人白天在單位“線下”工作,晚上在家“線上”工作。平日里“996”,好容易盼來了休息日,工作群還要照顧到。如此勞動強度只會讓員工“精神難放松、身體被掏空”,身心俱疲的勞動者,談何獲得感和幸福感?

            再有,公司制定規章制度,不能任性,必須以不違背國家法律制度為前提。員工僅僅是沒有回復群消息,就要全員接受罰款,這樣盛氣凌人的“霸王條款”是蔑視法律,更不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

            盤點職場里的“霸王條款”真可謂五花八門,有對員工的婚姻、生育時間強加干涉的;有約定工作年限、簽訂“競業合同”的,未達年限要繳納“違約金”,還要束縛員工在行業內跳槽;更奇葩的規定,連員工上廁所的次數、電腦桌面的圖標數量都加以限制;還有的企業在新春開年之際與員工簽署所謂“軍令狀”、約定“不成功便離職”等條款。

            這些“霸王條款”之所以存在,暴露出某些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漠。這種法律意識淡漠,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來自“無知”,企業管理者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真的是不了解不知道,因此便“無知無畏”;另一種是“無視”,明知道企業的“霸王條款”與國家法律規定相悖,卻“我有錢有權我任性”,我可以自定“家法”。

            對這些“無知無畏”或“無視任性”的企業,監管部門和廣大勞動者,唯有拿起法律武器,該制裁的制裁,該維權的維權,才能制止他們的任性。(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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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員工下班 未回復工作群 霸王條款 蔑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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