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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羅馬發達的商業交往中,常常會出現債務人欠錢不還或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當時相關的法律制度完全是從債權人的利益出發調整債權債務關系。在古羅馬時期,如債務人欠錢不還或者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時,債務人將面臨十分嚴厲的懲罰,債權人會將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生命作為執行對象。
例如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1】第三表 執行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第三次牽債務人至廣場后,如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債權人得將債務人賣于臺伯河(Tiber)外的外國或殺死之”“如債權人有數人時,得分割債務人的肢體進行分配,縱未按債額比例切塊,亦不以為罪”。即,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會面臨被債權人賣掉或者殺死,甚至在有多名債權人的情況下,可以將債務人的肢體分解進行分配,而此種情況往往不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這種欠錢不還或者無法償還欠款的結果導致債務人人身自由及生命受到威脅的法律在現在看來無法想象,確是破產最早的制度雛形。
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公元前326年,羅馬參議院頒布了《帕特利亞法案》,該法廢除了買賣、處死債務人的條款,禁止將欠債的債務人處死或者變賣為奴隸。至此,債務清償由原本對人身的執行轉化成對財產的執行。
參考文件:
1、《十二銅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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