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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最高法“豁免”校園貸學生失信責任

            每經記者:潘婷 每經編輯:廖丹

            近年來,屢屢曝出在校大學生深陷“校園貸”,使得正常的生活、學習難以為繼的事件,在給還未走出校門的學生帶來沉重包袱的同時,也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隨著“校園貸”嚴監管措施的執行,亂象叢生的網絡貸款環境逐漸得到整治。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明確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不能誤解為在校大學生可以瞎折騰,怎么借錢都不用還,而是對‘大學生’不上‘失信人名單’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只有滿足全日制大學生、在讀期間、因‘校園貸’而負債三個條件,才不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涉“校園貸”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納入失信名單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律師參與執行意見》)兩個司法文件和善意文明執行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嚴格規范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中規定了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中就包括“校園貸”問題,具體情形:

            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據了解,與“套路貸”相似的校園高利貸,本質是高利貸,通過虛假宣傳、非法中介、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收取高額費率,涉嫌詐騙罪;同時存在催收上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問題。

            肖颯對記者表示:一般不得納入失信名單,這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在校大學生普遍年輕,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建立起來的法律環境下,如果對大學生納入失信名單,他一出校門就將面臨就業和生活的困境,又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擺脫這一被動局面,因此,可能產生對社會的怨恨心理,滋生不穩定因素;同時,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重要人力資源,必須予以傾斜保護;一般不得限制消費措施,這同樣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在校大學生如果不能使用動車、火車等交通工具,很容易被同學和社會排斥,從而影響其人格的形成,不利于其未來人生的發展。

            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通報了兩個司法文件的有關情況。針對《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孟祥重點介紹了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三個方面。

            一是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針對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問題。首先,在《善意文明執行意見》中明確,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范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其次,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對于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如果其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就應當對相應價值部分進行查封。

            最后,在《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7條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二是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首先,在現有司法解釋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或新增加了變賣程序的適用。比如,在現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9條第2項增加了一種直接變賣的情形,即如果直接變賣的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而且也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其次,在網拍環節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避免財產流拍。比如,《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拍賣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網拍平臺、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

            三是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首先,在《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4條重申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這兩項措施,在第16條明確不得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

            其次,在《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5條規定,各地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于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采取懲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最后,在《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7條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對于實踐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親屬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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