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正式公布。《意見》旨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交通運輸法治化水平等。
據悉,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是浙江省為交通運輸領域監管對象建立的首次輕微違法容錯機制。適用條件包括情節輕微、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或者及時改正、在浙江本省范圍內本年度首次被查獲、屬于《浙江省交通運輸領域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事項清單》所列情形等。初步認定當事人存在屬于告知承諾制范圍的輕微違法行為,經警示告誡、說服教育、責令改正,當事人自愿簽署承諾書,承諾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違法,經核實后,交通運輸部門不再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領域適用告知承諾制執法事項清單》發現,所列情形共計23項,涉及道路運輸、水運、港口、海事、工程等領域。如針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車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證即可適用首次輕微違法容錯機制。
此前,這樣的柔性執法制度舉措在浙江杭州有過“類似實踐”:2019年4月,杭州公安交警部門推出基于杭州“城市大腦”的“優駕自動容錯”措施,即從2019年1月1日起的3個月內,若車輛在杭州范圍內無交通違法行為,首次發生涉及違反錯峰限行規定通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等三種類型交通違法行為,警方將只通過短信等方式予以警告,不進行罰款及記分。(張斌 胡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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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輕微違法首錯免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