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現象,近年來時常引發風波,其中很多案件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樓業主和物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引發了很多爭議。聽起來很奇怪的事情卻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民法典》確立以前,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在高空拋物案中,如果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夠自證清白,被砸者的損失,將由全樓業主共同承擔,即所謂的“連坐”,諸如此類的案例屢見不鮮。
這樣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對受害人進行救助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然而,這種解決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高,并可能違反民眾意愿,往往造成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應運而生。
法律的目的不僅在于公平,還在于警示。如果高空拋物的受害人因為找不到元兇而得不到救濟,倘若沒有任何人為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買單”,我們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墜物會越來越少呢?
《民法典》對現有的關于高空拋物案件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完善。首先,《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由此,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其次,《民法典》規定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針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定,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外,《民法典》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除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該事件發生外,也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守土有責”,可作為賠償責任人之一。
同時,《民法典》直接要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舉措將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對責任的承擔有了更明確的劃分,可以說,《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對高空拋物的受害者而言,維權將有更清晰的主體,同時對物管公司履行職責、改善管理也有著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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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空拋物不再全樓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