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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濕地違法行為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日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實施,將為廣東濕地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遏制濕地違法行為,保護濕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據悉,新《條例》分六章共42條,主要對濕地定義和工作機制、濕地管理、濕地保護和修復、紅樹林濕地保護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新《條例》修改了濕地的定義,濕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全媒體記者全杰 通訊員林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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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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