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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引熱議 是否給弱勢的人帶來巨大隱患?

            近日,民政部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依據該《通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不過,這一通知再次引發熱議。有網友擔心,在一方有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甚至嚴重威脅到另一方生命安全時,離婚冷靜期的存在增加了離婚成本,給在婚姻中處于弱勢的人帶來巨大隱患。對此,專家表示,這種情況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的限制。

            要理解離婚冷靜期,首先要了解,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在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方面都沒有爭議,那么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這種情況受離婚冷靜期的約束,也就是在夫妻雙方申請離婚、并且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后,要冷靜三十天,才能繼續辦理下一步的手續。

            而訴訟離婚,則是在夫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無論是對離婚本身,還是在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方面——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不過,在訴訟離婚過程中,一般也都有調解環節,過程有時更為漫長。

            因此,說“有家暴、遺棄等行為的離婚可以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的限制”,難免給人一種訴訟離婚更為快捷的錯覺,而一方有過錯的離婚,同樣有可能協議離婚,并不一定要走到法院。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一方的過錯是什么,都需要冷靜三十天。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紹,離婚冷靜期對于減少沖動型離婚的數量,有很大的幫助。對于沖動型離婚,如果直接準予離婚的話,“可能不只是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對于子女的撫養,對于老人的贍養可能都會存在很大的影響”。因此,離婚冷靜期在維持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確實能發揮一定的作用。

            不過,走到離婚這一步,未必都是出于沖動。很多時候,婚姻的破裂充滿了苦澀,其中一方甚至雙方都可能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婚姻中弱勢方的權益,便成了應該關注的問題。比如,在家暴行為尚未導致重傷等嚴重后果時申請或起訴離婚,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法院,能否引起重視,盡快準予離婚,減少受害者的痛苦和危險?再比如,在一方有出軌等過錯行為時,能否更多考慮無過錯方的感受,適當降低離婚門檻?此外,在三十天時間內,婚姻中的強勢方很可能從容轉移財產,那么,相關部門能否出臺舉措防止財產轉移?

            保護婚姻中弱勢方的權益,并不是給予其特殊的保護,而是保障其原本就有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身安全、財產權等。離婚冷靜期提高了離婚門檻,在實施過程中也必然會帶來一系列新情況。那么,如何充分考慮婚姻的復雜性,平衡保護雙方權益,就成了當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這不僅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也讓法律法規的執行更有溫度。

            (作者:土土絨,系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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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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