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市場價格秩序,支持電動自行車充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關于電動自行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已成為群眾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據統計,我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4300萬輛,年增長約300萬輛。今年8月1日實施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自行車在小區內集中充電將成為剛需,預計全省居民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將迎來大面積發展,與之相伴的充電費用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需盡快明確相關政策。9月上旬,省發展改革委召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電網企業、物業公司、電動自行車設施運營企業、省物業管理協會、省電動車協會等單位專題討論,根據多方意見,形成了該《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了電動自行車用電價格標準。目前我省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即執行“工商業電價”,根據不同用電時段,最高電價標準在每千瓦時1元左右。為切實減輕廣大居民充電負擔,《意見稿》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擬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類別中的合表用戶電價(現行標準為每千瓦時0.555元)。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場所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電價。
《意見稿》明確了“電費+充電服務費”的價格形成機制。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自主定價。例如,在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充電設施,充電價格為“0.555元+充電服務費”。
《意見稿》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充電計價單位。目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計價單位主要有三種,一是按“時間”計價,二是按“功率”計價,三是按“電量”計價??紤]廣大居民充電充的是“電量”,不是“時間”,且對電池容量、功率等信息缺乏必要的基本認識,三種計價方式同時存在,導致廣大居民難以橫向比較不同充電設施充電效果,存在消費不透明問題,因此《意見稿》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計價單位為“元/千瓦時”。
《意見稿》明確了電網企業、物業公司、充電設施、居民用戶之間的電價結算標準,在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與物業公司按每千瓦時0.501元標準結算,物業公司與充電設施按0.555元標準結算(中間價差用于補償物業公司供電損耗),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按每千瓦時0.555元標準與居民用戶結算(充電設施供電損耗通過充電服務費收取)。
另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物業公司(或單位)與充電設施經營企業電價結算標準,具體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非電網直供環節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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