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吉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吉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共計六章三十八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預防與控制、第三章檢驗與治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以下為摘取的部分條款,與有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需求的網友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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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強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逐年提高公共汽車、出租車、公務用車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
國家要求淘汰的相關車輛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級以上市遷入。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置于同一地點;鼓勵建設能夠同時承擔機動車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檢驗機構。
第二十三條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高排放機動車駕駛人在禁止或者限制行駛的區域、時段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反禁令標志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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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彭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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