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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愛期間贈送房產和車輛分手后能返還嗎?看法院如何判

            小靜和大明于2019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小靜在大明經營的茶葉店協助其打理生意。2020年1月,大明先后出資12萬元、16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小靜購買奧迪轎車一輛、小公寓一套,均登記在小靜個人名下。共同生活期間,上述車輛和公寓的貸款亦均由大明負責償還。2020年9月,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后分手。

            大明認為,其出資為小靜買房買車并為其償還車貸房貸合計35萬元,是為了與其締結婚姻,購房款和購車款應視為彩禮,現兩人已分手,小靜應予以返還。

            小靜則認為,房產和車輛是雙方戀愛時大明自愿贈與自己的,且其在同居期間也幫助大明經營了茶葉店,故不同意返還。

            法官認為,所謂彩禮,通常指按照風俗習慣,一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予對方的數額較大的禮金或價值較大的財物。因此,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彩禮屬于一種特殊的贈與,即目的贈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當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時,受領給付即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大明出資為小靜購車購房并為其償還貸款,雖無證據顯示系按照風俗習慣所為,不宜直接認定為彩禮,但從雙方戀愛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打理生意等實際情況來看,大明為小靜出資購車購房的行為系以結婚為目的,該贈與行為在本質上與彩禮是一致的,即均系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故本案參照彩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較為適宜。

            最終,法官綜合考慮小靜和大明同居生活的時間、分手的原因、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小靜折價返還大明15萬元。(申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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