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社會 > 正文

            以案說法:捕食中華鱘獲刑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年四個月

            捕食中華鱘獲刑一年四個月

            2021年3月6日,李某某等人在長江口附近海域實施非法捕撈鰻魚苗等水產品過程中,捕獲中華鱘一尾。李某某辨認出該魚為中華鱘但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在聯系出售不成后,李某某將魚身分割成數塊帶回住處烹飪食用。經鑒定,該魚為中華鱘,系約5齡至6齡幼魚,整體價值約為192308元至375000元,非法捕撈使用的漁具為單樁框架張網,最小網目尺寸為1.69mm/目。如皋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致一尾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鱘死亡,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介紹,中華鱘在自然狀態下數量極少、瀕臨滅絕,被譽為“魚類活化石”“水中大熊貓”,系我國一級保護動物。中華鱘作為長江洄游水生生物及珍稀、特有物種的代表,該案判決對于維護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捕、運、銷“一條龍” 16人被判刑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某等15人明知國家關于長江禁漁期的規定,駕駛快艇、漁船,使用由電瓶、逆變器、無鱗機、拖網或抄網組成的電魚工具、地籠網、刺網(網孔小于6cm)等禁用工具,在長江揚中段園博園附近水域(系長江揚中段暗紋東方鲀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長江揚中段東新港至團結港等水域,非法捕撈刀魚、鮰魚、鯔魚、鳊魚、江蝦等長江水產品,并售賣給劉某某等人。張某某等15人時分時合、交叉作案,全案共涉漁獲物2900余公斤,案件價值共計30余萬元。202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張某某、季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等人所售水產品是非法捕撈所得的情況下,依然在其揚中市經營的水產店,出資13.6萬元多次收購漁獲物約710公斤,轉賣獲利約3萬元。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15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伙同他人在長江干流水域非法撈捕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16名被告人所參與的次數、捕獲漁獲物的數量、涉案的數額、歸案及退賠情況等,對其中1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對2名被告人判處拘役。本案為公安部“長江禁漁2020”第二批督辦案件,涉案人員多、金額大、作案工具種類多、影響惡劣,捕撈地點位于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法院堅持嚴懲捕、運、銷“一條龍”地下產業鏈,對非法捕撈產生有效震懾作用。

            (通訊員 沈法軒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姚均祥)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以案說法 捕食中華鱘 瀕危野生動物罪 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

            熱門資訊

            最新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