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資訊 > 正文

            代表建議:加強監管交通環境噪聲污染 部門答復:將交通運輸噪聲納入防治對象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侯夢菲

            空中航線飛機噪音、窗外高架橋機動車噪音、水中航道輪船航行噪音……隨著城市化進展,城市內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擾民的投訴呈高發趨勢,已成為社會治理亟待解決的一個難題。去年,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張志良等14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于加強監管全面落實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議》。

            建議:加強監管交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交通運輸環境噪音來源、成因、傳播方式及途徑復雜,某些特定區域甚至存在“海陸空”全方位的多頭噪音來源。張志良舉了一個極端的案例:在某城市某地,同時存在水運航道輪船航行噪音、空中航線飛機飛行噪音、鐵路列車、高架地鐵線路列車輪軌振動噪音和高架快速路機動車行駛噪音。然而,在此情況下,該地仍有大量樓盤新建和出售。

            在提出建議的代表看來,目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過分追求“地鐵盤”“高鐵盤”概念,導致個別樓盤緊鄰高架軌行區,建筑隔聲設計無法滿足現實需求,容易引起群體性投訴。

            他們認為,交通運輸環境噪音存在以下五大難題:污染情況復雜;排放標準制定相對滯后;環境噪聲污染存在“達標擾民”問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些條款規定過于原則過于簡單,存在責任落實及實施監管問題;防治技術存在有待攻克等難題。

            對此,張志良等14位代表建議:修改完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進一步明確“先路后房”的建筑物建設項目及建設單位責任,并明確處罰措施。同時,加強監管全面落實交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在確定建筑布局時,根據各類噪聲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合理做好建筑物的建筑布局。此外,建議在房屋銷售階段,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督促開發商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噪音等不利因素信息,主動告知購房者交通噪聲源,保障住戶知情權、選擇權。

            答復:將交通運輸噪聲新增納入防治對象

            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噪聲污染防治法》。代表的建議在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了明確的體現,將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新增納入防治對象,并將交通運輸噪聲有關規定的適用范圍從城市市區擴展至全域。

            生態環境部在答復中表示,《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了防噪聲距離劃定的主管部門,并要求在交通運輸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中規定噪聲限值,加強源頭防控。同時,在防噪聲距離劃定上,在已有的交通干線兩側建設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時,相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以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違者將被責令改正,并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噪聲污染防治法》還采納了代表們的建議,明確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暫停銷售。

            對于代表們所提出的“因交通運輸噪聲的評價標準滯后而引起的噪聲達標擾民”難題,生態環境部在答復中表示,根據即將施行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訂。答復也明確回應,生態環境部正在系統梳理和評估現有交通運輸噪聲相關標準,開展標準修訂的前期研究。

            關鍵詞: 交通運輸 環境噪聲 加強監管

            相關內容

            熱門資訊

            最新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