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明星“網紅”代言屢屢翻車,甚至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等代言亂象頻出,事后往往道歉、解約了事,而消費者、粉絲因相信明星“網紅”購買產品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
針對“直播帶貨”“種草”等變相商業廣告代言行為性質難界定、監管難到位的問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出臺了《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明星“網紅”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范指導。
《指南》對11種具體情形明確了判定標準,包括確認7種、排除4種,其中包括網絡直播營銷中廣告主、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界定,黨政領導干部參與直播營銷的身份界定、網絡公益直播營銷是否構成商業廣告代言的性質界定等。
《指南》還首次將以“種草”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代言行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以“種草”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導致消費者不能辨明其為廣告,并被廣告內容欺騙、誤導的廣告代言行為屬于違法的商業代言行為。(洪 葉 許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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