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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當事人一方否認親子關系但無法提供必要證據時,人民法院能否以當事人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為由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裁判者說”欄目近日通過一宗案例表明: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申請親子鑒定而另一方拒絕的,不能強制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申請鑒定一方否認親子關系的主張沒有必要證據支持,不能僅憑親子鑒定申請被另一方拒絕而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在該案中,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同意離婚,但以女兒非其親生為由申請親子鑒定,并要求原告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10萬元。原告拒絕做親子鑒定。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予準許。被告主張孩子非其親生但未能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且原告予以否認,故依法不予認定。遂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如何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親子鑒定問題?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姚靜云表示,離婚案件看似簡單,卻對當事人的生活影響深遠,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傳遞司法溫度,以努力解決好雙方矛盾、使案件各方當事人有更好的將來為審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親子鑒定的,我們應本著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既要充分尊重當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又要注意有利于維護家庭和諧穩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親子鑒定必須以申請人自愿為前提,且須征得最密切關系人的同意方可啟動。一方當事人申請親子鑒定的主張被另一方拒絕的,不能就此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應綜合考慮雙方提交的證據予以判定”。
法院表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離婚訴訟中,親子鑒定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原則,當事人一方申請親子鑒定但另一方拒絕的,不能強制要求進行親子鑒定。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鑒定一方否認親子關系的主張沒有必要證據支持時,不能僅憑親子鑒定申請被另一方拒絕而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而應當綜合考慮雙方提交的證據予以判定。本案的處理,充分彰顯了民法典依法保護婦女兒童特別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親子關系穩定的立法目的,對維護親子關系這一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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