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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幼兒園”簽協議約定“利益均沾”構成橫向壟斷


            (資料圖片)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1月17日)舉行“人民法院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新聞發布會并發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入選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旨在通過該案表示,本案闡明了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為壟斷行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濟,而不為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提供不當獲利的機會。

            該案為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訴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兒園、萬珍、進賢縣溫圳鎮艾樂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金貝貝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才藝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藝術幼兒園主張其與六佳一幼兒園等其他四家幼兒園共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各方對收入和開支共同結算并平均分配利潤,六佳一幼兒園等四家幼兒園對藝術幼兒園的人數減少和其不在特定區域開設幼兒園進行補償。后因該四家幼兒園未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故藝術幼兒園起訴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六佳一幼兒園支付補償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五家幼兒園簽訂涉案協議并確認了收費標準,劃分了當地幼兒園市場,該行為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且在特定時間內實現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涉案協議因違反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故判決駁回藝術幼兒園的訴訟請求。藝術幼兒園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協議明確約定了固定和上漲價格、個別經營者退出相關市場等內容,不僅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而且也實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協議構成橫向壟斷協議并無不當。藝術幼兒園請求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向其支付協議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壟斷行為限制公平競爭,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由此而產生的收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根據該協議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人民法院對該類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對于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幼教行業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國法院審結壟斷一審民事案件916件,審結不正當競爭一審民事案件32075件,為營造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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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藝術幼兒園 最高人民法院 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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