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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餐酒后身亡酒友要賠?廣東這起案件中家屬向酒友索賠被駁回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徐冰琪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導致傷亡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屢見不鮮,但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后出了事故,共飲者就要擔責。近日,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資料圖)

            與朋友相聚喝酒隔天被發現死于出租屋

            江西人肖某與孫某、吳某、陳某、王某、郭某是普通朋友關系。

            2022年4月16日,肖某與孫某等5人共同在梅州市五華縣某食府吃火鍋并飲酒,由孫某請客并由孫某提供了一瓶1.4斤的糯米燒(白酒)供大家飲用。吃完飯后,各人均能獨自行動并無明顯醉酒狀態。肖某與吳某等人共同坐車回到吳某的便利店處,稍作停留后,肖某自行安全回到對面街道的出租屋休息,途中短時逗留附近麻將館。次日下午六時左右,經肖某親戚發現異常后聯系陳某等人,由陳某強行開門后發現肖某已死于出租屋內,并報警處理。經查排除犯罪可能。

            因肖某家屬和孫某等人對肖某的死亡原因存在爭議,后肖某家屬委托一鑒定中心對肖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認為死者心血乙醇含量為67.4mg/100ml,未達中毒及致死濃度,明確排除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并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為:肖某屬飲酒后狀態,符合因左冠狀動脈前降支及右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

            因雙方調解未果,肖某家屬訴請法院判決孫某等5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23009.25元。

            庭審中,孫某等5人表示,聚餐是正常友誼交際行為,是自愿行為,聚餐過程中也沒有勸酒等不正當行為,對死者沒有任何侵權行為。

            審判結果:共飲者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五華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因情誼行為請肖某等人共同吃飯飲酒,情誼行為本身不屬于法律約束的范疇,即沒有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并承擔責任的意思,但雙方確已基于人身信任建立了事實關系,則在交往過程中同樣應有一般的注意義務或安全保障義務。除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特殊侵權情形外,一般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由加害行為、損害事實、行為與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四部分進行分析。

            本案中,孫某等5人與死者肖某共同吃飯飲酒時,肖某根據自身狀況參與喝酒,在喝酒過程中,孫某等人亦無強制、勸酒或變相要求肖某過量喝酒等不當行為。飯后,吳某等人陪同肖某共同乘車安全回到住處附近,雖未全程陪同送回其住處,但庭審中雙方確認肖某已安全回到其住處,可見,自吃飯喝酒開始至飲后肖某回到住處這一過程中,孫某等5人確實已經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或因疏忽置肖某于危險、困境狀況。

            法院還指出,肖某是成年人,其回到住處前并無明顯的其他異常情況,現其自身隱疾及獨居情況未明確向他人披露而要求他人承擔過高的注意義務顯然超出法律邊界,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此外,根據鑒定意見可知,死者肖某屬于因左冠狀動脈前降支及右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并血栓形成致急性心功能障礙死亡,與共同吃飯飲酒的行為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駁回肖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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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血栓形成 注意義務 左冠狀動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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