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駕駛證被注銷后,仍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傷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能否以肇事者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近日,安化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崔某12萬元,賠償后有權向肇事者黃某追償。
2019年11月12日,被告黃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未戴安全頭盔的情形下,駕駛摩托車與未戴安全頭盔的駕駛摩托車的原告崔某相撞,造成原告崔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崔某負次要責任。崔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崔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黃某的駕駛證已經注銷,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僅負責搶救費用的墊付,不承擔其他損失和費用的墊付及賠償,且黃某已經墊付的1萬余元應先抵扣保險公司的賠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黃某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對崔某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黃某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應在實際賠償后予以主張,如在交強險中先扣除黃某墊付的1萬余元,系優先保障保險公司的追償權,而不能保障受害人崔某權利的實現,與上述條款規定的賠償順序不符,亦與交強險的社會屬性和設立目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確立的損失填補規則不符。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崔某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崔某7萬余元。
目前,該案各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2020年6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執法部門將加強執法管理,依法查糾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不佩戴安全頭盔、汽車駕乘人員不使用安全帶行為,助推養成安全習慣。為了您及他人安全,請合法騎行、文明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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