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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通訊店店主售賣他人手機號信息獲利6771元,被判刑!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范佳文

            經(jīng)常受到廣告推銷電話、垃圾營銷短信的困擾?可能是個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泄露了。梅州興寧法院今天(3月14日)通報稱,該院近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劉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同時被告人張某、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費用,并登報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人張某、劉某夫婦在梅州興寧市某鄉(xiāng)鎮(zhèn)經(jīng)營一家手機通訊店。2020年6月,一男子向他們提出,將到店里辦理業(yè)務的客戶手機號發(fā)到“淘寶”“京東820”“抖音1”等微信群內(nèi),待手機號碼收到驗證碼后再將驗證碼發(fā)到上述群里,每成功注冊一個京東、淘寶等賬號,就能獲得平臺返還人民幣7元左右的傭金。張某、劉某夫婦見有利可圖,便同意了。至2021年4月案發(fā)為止,被告人張某、劉某夫婦共獲利6771元。

            2021年12月,興寧檢察院向興寧法院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被告人張某、劉某承擔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共計6771元,就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梅州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興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根據(jù)被告人張某、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人張某、劉某按訴請已履行完畢,興寧法院依法予以調(diào)解確認。

            法官表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毕M者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將受到懲處。消費者也應提高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謹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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