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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 《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公布!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薛江華 通訊員 粵司宣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3月29日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條例”用嚴格的法規制度加強司法鑒定管理,比如將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訴訟活動外“四大類”鑒定活動也納入調整范圍,有效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從制度上明確“鑒定機構出資人不能隱形”;嚴厲懲處司法鑒定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亮點一:明確主體責任

            △合理界定條例適用范圍。為規范行業活動、強化監督管理,結合當前我省司法鑒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條例第二條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開展鑒定執業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即除了調整狹義司法鑒定活動外,還將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訴訟活動外“四大類”鑒定活動也納入調整范圍,有效避免出現監管空白。

            △加強政府部門監管職責。條例第五條明確司法行政部門為司法鑒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第六條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司法鑒定協會,建立健全司法鑒定工作協同機制;第五十六條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和辦案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情況通報制度,強化動態信息共享;第五十七條規定建立健全司法鑒定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全流程信息化監督管理;第六十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需要相關部門協助對涉嫌違法的司法鑒定活動進行調查時,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條例第七條明確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條例第五十五條進一步細化了行業自律管理內容:司法鑒定協會一方面應當加強行業監督,制定行業規范,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實施行業懲戒;另一方面應當指導會員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為會員提供業務交流和教育培訓服務,建立健全行業投訴處理和糾紛調解機制,協助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年度執業考核、誠信評價、鑒定質量評估、執業能力測試等工作。 

            △強化機構內部管理責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實施鑒定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此外,為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出資人的監管,條例第十二條創新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其登記住所的對外服務區域公示設立組織的基本信息,設立組織的住所、業務范圍、營業狀態、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信息發生變化后應當及時備案,從制度上明確“出資人不能隱形”。

            亮點二:嚴格登記管理把好鑒定準入關口

            △明確實質性審查要求。條例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執業場所、檢測實驗室、儀器、設備等進行實質審查,對擬執業人員掌握鑒定法律法規知識、鑒定技術知識和具備鑒定實操能力等進行審核;必要時,還可以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評審、測試。符合條件且經實質審查通過的才能準予許可。   

            △嚴格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條例第十三條明確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當由本機構司法鑒定人擔任,但是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機構負責人。 

            △規范鑒定輔助人員職責邊界。考慮到司法鑒定活動的專業性和嚴肅性,為厘清鑒定輔助人員的職責邊界,條例第十五條明確鑒定輔助人員可以輔助司法鑒定人實施鑒定活動,但是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操作規范等規定必須由司法鑒定人實施的鑒定環節。 

            △完善主體退出機制。為從制度上保障能夠及時有效清退不合格的從業機構和人員,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注銷情形、自愿申請注銷以及強制注銷等作了規定,從制度上完善退出機制。

            亮點三: 規范鑒定程序 著力保障鑒定質量

            △規范鑒定啟動程序。為規范司法鑒定的委托和接受委托程序,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辦案機關和需要經常性委托鑒定的單位,應當加強鑒定委托的內部管理,統一規范司法鑒定機構選擇、委托書簽訂、鑒定材料移送等程序要求;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以其名義接受委托,不得將已接受委托的鑒定事項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轉交他人承辦。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三十條對委托書的內容和簽訂形式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范鑒定材料提取和交接程序。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合法是保障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基礎,為進一步加強對鑒定材料的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在鑒定材料的封裝、移送、確認、交接記錄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條例第三十六條對身份關系類鑒定提取生物檢材過程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明確用于證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關系的鑒定,從人體提取生物檢材的工作應當由辦案機關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并保證生物檢材與被取樣人的一致性。 

            △規范機構和人員回避要求。條例第三十二條創新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回避情形,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一)本機構或者設立組織是當事人的;(二)本機構或者設立組織與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三)本機構負責人依法應當回避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結合訴訟法律等相關規定,條例第三十三條對司法鑒定人的回避要求作了細化規定。

            △規范鑒定實施程序。以規范程序、堵塞漏洞為出發點,條例細化了鑒定實施相關環節的規定,對指派鑒定人、選擇鑒定技術標準、實施檢查實驗技術活動、鑒定過程記錄、鑒定時限要求等一系列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為加強對司法鑒定檔案的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鑒定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了鑒定檔案的保管和借閱要求。

            △規范鑒定終止程序。為切實保障委托人的合理利益,引導審慎適用終止鑒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九條區分不同情形,對先中止再終止鑒定和直接終止鑒定分別作出規定,并要求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鑒定材料,并按照委托約定退還鑒定費用。

            亮點四:健全法律責任 嚴懲鑒定違法行為 

            △加大對未依法登記而實施司法鑒定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處罰力度。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依法登記實施司法鑒定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完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法律責任內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前司法鑒定行業存在的常見問題,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七條對司法鑒定機構超范圍執業、違規設立分支機構、違規收費、支付回扣、組織無證人員實施鑒定、違規轉包鑒定事項,以及司法鑒定人違反程序進行鑒定、超范圍執業、私自接受鑒定委托、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冒充簽名等違法行為,按照情節輕重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以及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此外,條例還對機構負責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 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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