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梅法宣
真氣人!有人竟然在吵架中被“氣死”了。在廣東梅州,有兩人分別在兩場吵架中被“氣死”了,但最終的法律責任承擔卻不同。這是為何?梅州法院今天(4月12日)給出了解答。
俗話常說“氣死人不償命”,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生活中,人們常因矛盾和誤解與他人發生爭執,在對他人身體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如果一言不合就開罵,一語不服就動手,往往就會因為小矛盾引發大糾紛,致使其中一方因情緒激動、身體損傷而病發甚至死亡。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又應該怎樣來承擔呢?
購房起爭執后一人被“氣死”
2020年7月,劉某夫婦經黃某介紹向廖某購買其自建房并交付了首期購房款5萬元。之后,劉某夫婦對該房屋不滿意想要退款,但廖某不同意。同年9月19日上午9時多,劉某在某店鋪遇到黃某,雙方因為購房一事發生口角,10時左右,黃某起身離開,劉某則用手捂著胸口,在場的人發現劉某身體不適,將其送醫治療,醫院診斷為腦干出血、中樞呼吸衰竭、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等。10月6日,劉某去世。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事后,劉某的丈夫及兒女將黃某、廖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擔30%的侵權責任并向原告方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反映,劉某進入店鋪內即質問黃某從而引起爭執,被告黃某在與劉某語言爭執過程中, 用語言回應和辯解,其所用語言未有侮辱、貶損劉某人格的詞匯,措辭未見激烈,故該行為本身并不違法,黃某也并不能預見到劉某死亡后果的發生,劉某因與黃某產生言語爭執突發疾病以致醫治無效死亡,系無法預見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因此被告黃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于被告廖某,其事發時不在現場,亦未實施侵權行為,故亦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鬧事爭吵導致急性心肌梗死
范某在梅州興寧市某鎮經營粥城,陳某系粥城員工,陳某的前夫吳某多次前往粥城糾纏,影響范某的生產經營。
2020年7月14日凌晨一點多,吳某再次到粥城與陳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范某走過來質問吳某是否鬧事,為此兩人又發生爭吵。在廚房工作的黃某聽見吵鬧聲后出來勸說吳某,兩人一言不合互相推搡并發生了肢體沖突,范某和陳某在拉開倆人后,吳某繼續與陳某爭吵,在這一過程中,范某突然倒在地上。
陳某與幾名食客對范某立即進行搶救,后見范某的問題嚴重遂送到衛生院進行搶救,最終搶救無效宣告死亡。衛生院出具的診斷意見為:急性心肌梗死。事后,范某的母親、妻子及三個子女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30%的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主動多次到陳某上班的粥城糾纏,影響范某的生產經營,在范某情緒比較激動的情況下與之爭吵,該過錯與范某死亡的損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經法醫查驗范某尸體確認沒有傷勢,不存在吳某暴力致使范某誘發急性心肌梗死的情況,也無證據證明吳某明知范某有高血壓疾病而故意刺激,吳某并不具有侵害范某生命的故意。范某在明知或應知自己患有高血壓,應避免情緒激動的情況下,仍與被告爭吵,是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結合被告過錯程度,酌定被告對范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解答:同是吵架氣死人,為何責任不同?
法官表示,吵架“氣死”人是當今社會屢見不鮮的案例,為什么同樣是吵架沖突導致了其中一方死亡,法院的判決卻有所不同?在此類案件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什么?有哪些要素是認定的關鍵?
一般來說,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被告對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二是被告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是被告對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一般來說,對于過錯的認定以注意義務為基礎的客觀標準,即過錯為行為人對于損害后果有期望、放任的心態,或者對于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案例1中,劉某主動質問黃某引發爭執,被告黃某在口角中言辭并未超過合理限度,未與劉某發生肢體沖突,對劉某的身體狀況亦不了解;案例2中吳某在主動多次影響范某的生產經營,在事發時情緒激動、言語激烈,其言行超過必要限度,即使其對范某的疾病情況并不了解,也應該認識到其多次過激的言行明顯不當,且經范某多次勸阻后仍言辭激烈,未盡到一般人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是被告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損害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該行為是否達到相當程度從而實質上增加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具體責任的大小應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分析確定。案例1中,劉某與黃某吵架只是誘因,一般的口角并非引起死亡這種重大損害結果的適當條件,且黃某并沒有侵害劉某生命的故意,其間言行并未超過必要限度,其并不能預見到劉某死亡后果的發生, 根據病歷資料及死亡證明來看,劉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種疾病致害下的后果,兩者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案例2中,吳某在多次糾纏已經給范某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在事發當天言行激烈,即使其對于范某身體狀況和過往病史并不了解,但范某確系在爭吵過程中發病,可以認定吳某的過激行為與范某因急性心肌梗死致死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司法裁判不僅是對個案的定分止爭,還具有對社會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狈ü僬f,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判決立足于法律保護公民身體、財產等合法權益的目的,結合案件事實,在認定行為人過錯、行為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方面進行法律解釋和適用,作出公平合理的裁決;同時,也在法律追求的保護社會成員交往安全、維護社會成員之間信任的社會效果上起到了良好的引導作用,指導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文明、理性地表達訴求。
關鍵詞: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