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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豐檢宣
利用認罪認罰換取較輕刑罰后,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企圖利用上訴再獲減刑,這種行為會有什么后果呢?記者今天(7月22日)從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近日依法提請抗訴的馮某某詐騙案獲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將原審被告人馮某某的有期徒刑三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馮某某以幫忙找工作和購買社保為由,一共詐騙受害人近12萬元。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馮某某刑事責任,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馮某某自愿與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豐順縣人民法院采納豐順縣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一審判處馮某某犯詐騙罪,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收到判決書后,馮某某耍起了小心思,聽說上訴不加刑的他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企圖獲得減刑,并拖延入監的時間。
梅州市豐順縣檢察院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是被告人真誠認罪悔過、自愿接受處罰,從而在量刑時從寬處罰,在程序上從簡處理。本案中,馮某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說明其對原有“認罰”結果的否認,屬于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認罰動機不純,已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的要求,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隨后,豐順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依法支持抗訴。
2022年4月24日,該案經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改判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即二審判決比原審判決加重刑期三個月!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認罪認罰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豐順縣檢察院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限制被告人上訴權,但無正當理由上訴,則違背了誠信原則,破壞了司法權威,浪費了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提出抗訴絕非僅僅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方式引導被告人自覺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從而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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