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內資金卻接二連三地被他人取出,前前后后達2萬元,臨安的陸女士前不久就遇到了這樣的事。陸女士認為自己的資金被盜刷,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銀行卻認為這些財產損失只能由陸女士自行承擔。于是,陸女士將銀行告上了法院。
事情得從某天中午說起。當時,陸女士收到一條自稱是“高速通知”的短信,內容大意為陸女士的ETC失效,需要重新認證,短信中還有一條鏈接。陸女士確實辦理過ETC,但沒有上過高速,她也聽說過ETC長時間不使用會出現失效的情況,于是點開了短信鏈接,按頁面顯示的要求填寫了ETC綁定儲蓄卡的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等信息。
當天午后,陸女士就接連收到銀行短信提示,她的儲蓄卡內被人通過ATM機取款4次,每次5000元。卡就在自己包里躺著,怎么會被盜刷呢?陸女士多次致電銀行客服,均未能接通,只好趕緊開車到銀行網點,持本人身份證辦理儲蓄卡永久掛失。同時,她打印了儲蓄卡賬單,賬單顯示,盜刷資金的地點在省外某縣城。
不法分子是怎么盜刷陸女士資金的?對此,銀行解釋,是陸女士輕信了詐騙短信,導致信息泄露,詐騙人員根據信息偽造了一張卡片,實施了盜刷。
盜刷事件發生后,陸女士起訴銀行稱,該行未保證其發行的儲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且其網點的ATM機不具有儲蓄卡的辨偽能力,導致她的儲蓄卡被偽造后遭盜刷,因此,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則認為,陸女士的儲蓄卡遭盜刷是其本人輕信不明鏈接、操作不當所致,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及后果,故拒絕賠償。
臨安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后認為,陸女士在銀行儲蓄賬戶內資金發生變動當天,即至銀行網點進行掛失處理,案涉4筆交易共2萬元系通過省外某縣城ATM機操作,足以認定非陸女士本人操作,而系偽卡盜刷交易,銀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未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考慮到案涉資金交易系因陸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后發生,陸女士對損失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程度過錯,故酌情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那么,遇上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持卡人都可以向發卡行索賠嗎?法官解釋,銀行經審核后發放銀行卡,應盡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的義務,即發卡行作為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不僅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確保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更應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偽卡盜刷儲戶存款的現象,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升級改造。如果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發卡行索賠。
不過,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可以向發卡行索賠,并不意味著持卡人可以“高枕無憂”。《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明確,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應減少使用存款數額較大的儲蓄卡進行消費,警惕釣魚網站、不安全鏈接和詐騙電話,妥善保管銀行卡號、密碼、驗證碼等信息,保證持卡安全,若遇盜刷應及時掛失,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而遭受損失。(通訊員 臨法 記者 王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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