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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五市,請查收“國家節水型城市”的“保號指南”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梁懌韜

            為鼓勵各城市積極參與節約用水工作,我國從2002年起開展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評定工作。截至2020年度上一批獲評城市出爐,全國共有134座城市獲“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廣東省自2010年度起,先后有深圳、珠海、廣州、汕頭、東莞等5座城市獲“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2月16日,記者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獲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聯合發布修訂后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修訂前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簡稱為《原辦法》)。據悉,日后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東莞等已獲“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城市,欲通過動態管理及復查繼續保留稱號,以及其他城市欲新申報評選該稱號,需按照《新辦法》要求執行。

            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需滿足九個條件

            根據《新辦法》,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需具備九個基本條件,包括:一、城市節水法規政策健全;二、城市節水管理主管部門明確,職責清晰,人員穩定,日常節水管理規范;三、建立城市節水統計制度;四、建立節水財政投入制度;五、建立用水、排水、階梯水價、行業用水管理、鼓勵再生水利用等健全的城市節水制度;六、編制并有效實施城市節水規劃;七、推進智能化供水節水管理;八、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須通過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下同)主管部門預評選滿1年(含)以上。九、近3年內(申報當年及前兩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城市節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等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據悉,《新辦法》約定國家節水型城市評選每2年開展一次,奇數年為申報年,偶數年為評選年。申報城市對照 《國家節水型城市評選標準》 進行自評,自評達標后分別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對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評選標準》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初審總分達90分(含)以上的城市,于申報年的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聯合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作后續進一步申報和評選工作。

            “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并非“終身制”,需通過動態管理及復查維持稱號

            與《原辦法》類似,《新辦法》約定“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并非“終身制”,已獲國家節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需要通過動態管理及復查,維持“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根據《新辦法》,已獲國家節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人民政府應于有效期滿前一年向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自評報告。未申請復查的,稱號不再保留。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于有效期滿前半年完成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復查,將復查報告(附電子版)聯合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獲命名直轄市由直轄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滿前半年將復查材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省級(含直轄市)復查申請材料,于有效期滿前組織完成抽查,視情況直接組織對地方進行復查。復查通過的城市,繼續保留其稱號;對于未通過復查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稱號;保留稱號期間發生城市節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等行為的,給予警告直至撤銷稱號。被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不得參加下一申報年度申報評選。發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復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暫停受理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下一申報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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