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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仗義”借車給酒友開 法院:車主同罪-焦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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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通訊員 江麗儀 單穎霞

            明知朋友喝多了酒,仍將車借其駕駛上路,最后雙雙因“醉駕”獲刑,如此“仗義”,到底冤不冤?

            余某和王某是好友。某日,二人一同參加完聚會后,余某在明知王某喝了不少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一輛小型轎車借給王某駕駛。

            隨后,王某駕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抽血檢驗,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3.48mg/100ml,屬醉酒駕駛。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余某犯危險駕駛罪。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李文欣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余某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由其駕駛,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且實際提供車輛讓其駕駛上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故被告人余某、王某應認定為共同犯罪,均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法官提醒:“車匙給出去了,但責任甩不了!”司法實踐中,機動車駕駛人與非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在少數。日常生活中,我們與朋友聚餐,經常面臨被勸酒、酒后借車、酒后乘車等問題,無論朋友感情有多深,都要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若明知他人駕車,仍力勸其喝酒;或明知他人可能醉酒,仍然借車其駕駛,或者指使、慫恿其駕車,均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如因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毀的,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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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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