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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證卻沒有共同生活 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資料圖)

            在不少地方,都有彩禮一說,目的就是用于締結婚姻。不過,今天(5月19日)鎮江揚中市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例,男方給了女方彩禮,之后也領證結婚了,但是在離婚時,法院卻判決女方要返還彩禮。

            2018年6月,27歲徐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25歲的施女士,盡管兩人在后來的相處中,感情并不是太好,但是在雙方家人的催促下,于2019年10月份,匆匆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施女士拒絕與徐先生共同居住,不到半年,施女士直接搬回了娘家。忍無可忍的徐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8.8萬元的彩禮、金鐲子、金項鏈、鉑金戒指,以及為了結婚花費的相關費用。鎮江揚中市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法官助理柯巍介紹,“婚后發現性格上、生活理念上不太符合,沒有產生實質上的夫妻感情和夫妻關系,女方是同意離婚的,但覺得不應該返還彩禮等,認為是贈與,而且認為女方為了結婚也花了不少”。

            庭審中,徐先生稱父母是農民,為了自己結婚不僅傾注了全部積蓄,還向親戚借了不少錢,目前家中債臺高筑,經濟負擔很重。而施女士辯稱是為了徐先生的健康考慮才拒絕一起居住的。法院結合雙方婚前體檢情況和婚后的感情狀況,對施女士的說法沒有予以采信。鎮江揚中市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法官助理柯巍介紹,“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婚后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婚后要返還根據風俗所給付的彩禮,這是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施女士返還8.8萬元的彩禮及“三金”。而徐先生主張的新婚禮服、旅游、煙酒等其它費用因不屬于彩禮的范圍,法院不予支持。鎮江揚中市人民法院開發區法庭法官助理柯巍介紹,“婚姻并不是舉辦一場婚禮或者領取一張結婚證,婚姻意味著家庭的融合以及新的小家庭的誕生,適婚男女對待婚姻要十分謹慎,因為根據風俗民規,往往花費比較大,提醒大家對于婚姻締結一定要十分謹慎”。

            (《零距離》記者/劉舒 編輯/趙夢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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