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珠海、廣州、汕頭、東莞
羊城晚報訊 記者梁懌韜報道:記者16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獲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已聯合發布修訂后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日后,深圳、珠海、廣州、汕頭、東莞等已獲“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欲通過動態管理及復查繼續保留稱號,以及其他城市欲新申報評選該稱號,需按照新辦法要求執行。
為鼓勵各城市積極參與節約用水工作,我國從2002年起開展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評定工作。截至2020年度上一批獲評城市出爐,全國共有134座城市獲“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廣東省自2010年度起,先后有深圳、珠海、廣州、汕頭、東莞等五座城市獲此稱號。
新辦法明確了申報城市應具備的條件,并修訂了國家節水型城市評選標準,新標準涉及20項指標。新辦法要求,申報城市近三年內(申報當年及前兩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城市節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等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與原辦法類似,新辦法約定“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并非“終身制”,已獲國家節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需通過動態管理及復查,維持該稱號。
根據新辦法,國家節水型城市評選每兩年開展一次,奇數年為申報年,偶數年為評選年,命名有效期為五年。已獲國家節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人民政府應于有效期滿前一年提出復查申請。未申請的,不再保留稱號。復查通過的城市,繼續保留其稱號;對于未通過復查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稱號;保留稱號期間發生城市節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等行為的,給予警告直至撤銷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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