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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徐冰琪
鐘女士與丈夫離婚時得到二人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的一部分房間及廳,一年后鐘女士想搬回去住時卻發現“前家公”魏大爺將其所有的房屋據為己用,不僅擅自住在其中一間房屋,其他房間及地方也都被魏大爺堆放了眾多雜物,后鐘女士將魏大爺告上法院,要求魏大爺搬離。五華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排除妨害糾紛,依法判決魏大爺將其堆放在案涉房屋的一層房屋內、靠近山坡一側的兩個房間及后廳內的所有物品清除,排除妨害。
2019年9月,鐘女士向五華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魏先生離婚,后法院依法判決二人離婚,兩個女兒由鐘女士撫養,一個女兒由魏先生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且婚后財產即位于五華縣某村的一層房產,靠近大門的前面一個房間及前廳歸魏先生使用,而里面靠近山坡的后面兩個房間和后廳則歸鐘女士使用。法院判決生效后,鐘女士因帶小孩在外讀書生活,未在上述房屋居住。
一年后,當鐘女士想搬進上述房屋居住時發現其“前家公”魏大爺在其所有的兩個房間及后廳堆放雜物。鐘女士多次與魏大爺協商,但魏大爺拒絕搬離,后鐘女士無奈將魏大爺告上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職權到現場進行勘驗,勘驗結果顯示案涉房屋是一棟一層房屋,該房屋后面是山坡,案涉房間位于靠近山坡一側,該房屋左邊的房間內有木床、柜子、桌子、水缸等物品,均是魏大爺放置在該房間內的;右邊的房間內堆放有魏大爺用于喂雞的飼料等雜物;中間的客廳內堆放有斗車、木頭等雜物。
五華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排除妨害糾紛,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前提是對物具有合法的物權。在鐘女士與魏先生已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案涉房屋靠近山坡一側的兩個房間及后廳歸鐘女士使用,故鐘女士對上述兩個房間及后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魏大爺擅自居住在其中一個房間內,并在另一個房間及后廳內堆放各種雜物,已構成對鐘女士合法權益的侵害,現鐘女士要求魏大爺將其堆放的物品搬離,理據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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