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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時卻帶走公司商業信息 是否涉嫌違法

            在公司剛任職滿一年,離職時卻帶走了公司的商業信息。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據了解,2015年8月,周某在一家供應鏈管理公司擔任運營總監,其與公司簽訂《保守商業秘密承諾書》:承諾離職時,將返還全部屬于公司的財物,包括記載公司及客戶商業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2015年10月,周某作為運營總監全程負責供應鏈管理公司與某服裝城管委會洽談合作業務,兩公司于2016年4月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等項目計劃案,周某掌握相關重要文件。2016年8月,周某從供應鏈管理公司離職后,進入其妻子與他人新成立的某商務公司。同年11月,成為其法定代表人。之后,周某以某商務公司的名義與某服裝城管委會簽訂《合作書》等文件。

            供應鏈管理公司知曉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審計推定該《合作書》收益為62萬元。后經鑒定,供應鏈管理公司與某服裝城管委會制定的一套合作協議所涉及內容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兩家公司分別達成的協議內容比對結果為相同或實質相同。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商務公司是通過招投標方式與某服裝城管委會簽訂了《合作書》,系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雖然該《合作書》與供應鏈管理公司達成的《戰略合作協議》內容實質相同,但某服裝城管委會對其與供應鏈管理公司簽訂的文件內容應當知悉,因此周某的行為不構成對《戰略合作協議》的披露使用。

            而某商務公司與某服裝城管委會簽訂的《合作書》中明確約定第一年服務費用為35.5萬元,協議到期后另行商定是否續簽。審計報告僅是對第一年收入情況的審計,雙方第一年合作到期后是否續簽合同尚不確定,由此推定其經營收益為62萬元沒有事實依據,也未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因此,周某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但周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供應鏈管理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因此,法院判決周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劉通通訊員 趙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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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離職 公司 商業信息 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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