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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熱門:“兩高一部”聯合發布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意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今天(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2〕23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明確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員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為了減少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管轄權爭議,《意見》還對此類案件的分案并案處理規則、指定管轄等問題作出了明確。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取證。一方面,《意見》明確了公安機關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調查核實規則,規定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依法收集的電子數據等材料,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作為證據使用。另一方面,《意見》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證規則作了明確,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提供電子數據的,應當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針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證據材料數量特別眾多且具有同類性質、特征或者功能的情況,《意見》允許在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量選取證據。針對涉案人數特別眾多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意見》規定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收集證據逐一證明、逐人核實涉案賬戶資金來源的,可以根據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交易記錄和其他證據材料,對犯罪數額作出綜合認定。

            《意見》還進一步規范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涉案財物處理。為加大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追贓挽損力度,《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要全面收集證明涉案財物性質、權屬情況、依法應予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要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處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員退贓退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十一局有關負責人就此答記者問時介紹,《涉信息網絡犯罪特點和趨勢(2017.1-2021.12)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2017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涉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共計28.2萬余件,共涉及66萬余名被告人,且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別同比上升57.18%、28.43%、20.90%、104.56%。其中,詐騙案件數量占比高達36.53%,開設賭場案件占比為14.81%。為有效遏制信息網絡犯罪的增長態勢,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刑事案件辦理的程序規則。此外,隨著相關犯罪手段不斷翻新,信息網絡犯罪的鏈條性、跨地域性、涉眾性特征更加突顯,犯罪形態愈加復雜,社會危害愈加嚴重,防范、查處難度進一步加大。例如,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人往往遍布全國,而行為鏈條上負責技術支持、引流、資金轉移、提現等各環節的行為人可能分布多地,有的甚至在境外,大量的異地取證工作制約案件偵辦效率。有鑒于此,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程序規則必須與時俱進,作出相應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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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信息網絡 證據材料 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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